平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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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士国律师
  • 所属律所:

    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713200210557933

  • 联系电话:

    13869999345

  • 联系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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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侵犯妻子名誉权妻子起诉离婚 离婚起诉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5日 来源:平邑律师事务所
[导读]:   尹士国律师,平邑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

  尹士国律师,平邑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丈夫侵犯妻子名誉权妻子起诉离婚

  核心提示: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不经证实,随意编造、散布对妻子不利的流言、侵犯妻子名誉权的,若妻子以丈夫侵犯其名誉权起诉离婚的,关键看丈夫的侵犯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夫妻感情破裂。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名誉权的损害,主要是指公民的社会声望和社会评价受到极大的伤害。损害方式通常为言论和行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不经证实,随意编造、散布对妻子不利的流言、侵犯妻子名誉权的,若妻子以丈夫侵犯其名誉权起诉离婚的,关键看丈夫的侵犯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关于丈夫侵犯妻子名誉权的具体规定,因此,是否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由审判人员在实践中从夫妻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整体把握。






  怀疑妻子与某乡领导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章某即四处写信反映,妻子吴某一气之下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5月31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离婚请求。


  吴某系泾县某乡中学教师,1997年2月经人介绍与章某建立恋爱关系,并于1998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一些纠纷,曾签订;离婚协议;,后经亲友调解双方重归于好。2002年,章某因单位改制下岗,外出打工。期间,章某每年都回家数次,并寄钱或托人带钱回家。2004年底,章建生回家过春节时听朋友说其妻子吴某与乡里某领导关系十分密切,遂怀疑妻子有了外遇。于是,今年2月3日,章某写好一封信并复印多份后,分别寄给了泾县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教育局和吴某所在的学校及吴某的同事等人,信中反映吴某与某乡领导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等情况,请求予以调查核实并帮助做吴某的思想工作。吴某得知此事后,认为章某在信中所反映的情况完全是凭空捏造,给自己身心和名誉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遂于今年3月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章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虽然曾一度产生感情危机,但在亲友的调解下又重归于好,此后也并无矛盾纠纷出现。在被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每年都能回家探望多次,还不时寄钱或托人带钱回家,说明其尽到了对家庭的。被告听人传言妻子与某乡领导关系密切,交往超出正常范围,遂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等写信反映情况并请求调查核实,作为丈夫,该行为并非完全不当,虽然信中部分内容在措词中过于偏激,对夫妻感情可能产生影响,但其上述行为不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作出上述判决。




离婚起诉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诉讼离婚是需要有一定的管辖权归属的,在法律上对它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离婚起诉的管辖权可能因地制宜,所以需要我们掌握它的相关法律规定。那么,离婚起诉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离婚起诉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依照我国和最高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诉讼条件有哪些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提起离婚诉讼要什么材料

  离婚是可以进行诉讼离婚的,这样的方式一般是双方对离婚有异议才会进行诉讼离婚,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女方提出离婚需要举证什么呢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起诉离婚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起草起诉状;


  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对于离婚诉讼案件来说需要专门的法院来对之进行处理。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离婚起诉管辖权的法律规定。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离婚财产纠纷的处理原则

  核心内容:离婚财产纠纷的处理原则是什么离婚后处理财产纠纷的原则应适用于离婚纠纷的处理原则,对于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该尊重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财产纠纷的处理原则。


  离婚财产纠纷的处理原则:


  1、适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各项原则。


  离婚后财产纠纷实质是离婚纠纷之延续,仍属离婚纠纷,受调整,故应适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各项原则。


  2、对财产分割协议从宽审查的原则。


  离婚纠纷中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大内容是一个整体,财产分割方案是双方慎重考虑,权衡利弊后作出的决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具体表现,不宜轻易否定。对财产分割协议应以形式审查为主,以尊重当事人约定为原则,变更协议内容为例外。


  3、尊重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原则。


  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注意,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或变更原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并不包括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不能以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为由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的当事人在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难免带着感情、亲情及他人无法感知的因素,达成的协议也就未必绝对公平,不宜以衡量其他民事合同的标准来判断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公平、合理。


  4、一方对另一方在订立后,离婚证书领取之前购置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审查该财产资金来源、形成经过及订立时双方是否知道该情况或已作处理。如离婚协议中已约定财产归属,对要求重新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


  5、对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分割。


  6、对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已提出的某项财产,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认定,后该当事人又有充分的证据,应该对原判决申请再审,而不得再次提起诉讼。但原判决未作处理或明确告知如有新证据可另行起诉的不在此列。


  7、根据第47条提起诉讼的,应审查离婚时双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争议财产的存在、是否已与其他财产或债务合并处理等等。如不属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情形的,不应重新分割财产、处理债务。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